通政復決〔2024〕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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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表時間:2024-12-31 08:58


通政復決〔20243

申請人:雷某某。

被申請人:通許縣公安局

法定代表人楊國瑞,局長。

委托代理人:張永強、王勝帥,該單位民警。

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4115對賈修廣出的《行政處罰決定書》(字通公罰決202429,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,本機關2024224依法予以受理?,F(xiàn)已審理終結(jié)。

申請人賈修廣毆打申請人,并跑到申請人家鬧事,被申請人只對賈修廣行政拘留四日,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明顯有失公平

被申請人202392415時許,在申請人家門口,申請人與賈雷、張亞杰、賈修廣等人因家庭矛盾發(fā)生爭吵,隨后申請人和張亞杰相互毆打,申請人倒地后賈修廣用腳踢申請人,相關事實有賈修廣、田建忠的詢問筆錄及監(jiān)控視頻佐證。案件發(fā)生后,被申請人迅速出警,并于2023925日受理為行政案件。2023925日,被申請人委托法醫(yī)對申請人傷情進行鑒定;20231018日,被申請人委托法醫(yī)對張亞杰傷情進行鑒定;20231013日,申請人申請重新對本人傷情進行重新鑒定,理由不充分;20231023日,申請人重新提交本人的重新鑒定申請,通許縣公安局準許其重新鑒定。2023117日,申請人交給被申請人一份申述書不認可張亞杰的傷情,20231227日,申請人申請對張亞杰重新鑒定,鑒定結(jié)論被申請人對雙方均依法告知。案發(fā)以后,被申請人對雙方當事人依法調(diào)查詢問,隨后對證人依法調(diào)查取證,調(diào)取周圍監(jiān)控,追求事實真相,取證合法。本著化解矛盾,被申請人民警對雙方進行調(diào)解,在村委會干部楊偉在場的情況下申請人要求賠償30萬元,對方賠償達不到申請人的要求,沒有調(diào)解成功。雙方達不成調(diào)解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(guī)定,被申請人依法作出《行政處罰決定書》(通公罰決字202429,對賈修廣行政拘留四日,該行政處罰程序合法、適用法律正確、內(nèi)容適當。根據(jù)現(xiàn)場監(jiān)控視頻和證人證言,賈修廣用腳踢申請人,屬于情節(jié)較輕。綜上,賈修廣毆打他人的違法事實清楚、證據(jù)確鑿、程序合法,適用依據(jù)正確,請求本機關維持被申請人依法作出《行政處罰決定書》(通公罰決字202429

經(jīng)審理查明,2023924155分,申請人報警稱申請人被親戚打,被申請人出警后于當日詢問申請人及案件相關人員,2023925日,被申請人受理為行政案件。被申請人受理案件后,調(diào)查并詢問案件相關人員,對在場證人依法取證調(diào)查,調(diào)取周圍監(jiān)控。申請人與其他案件相關人員為親戚關系,因婆媳關系及姑嫂關系不和,其他案件相關人員到申請人家。經(jīng)被申請人調(diào)查取證,申請人、張亞杰、李軍花、田建忠、田文磊、趙永榮、趙永梅、陳彥枝、周顏、賈雷、賈修廣、周芳梅的詢問筆錄顯示:申請人與張亞杰互相毆打?qū)Ψ健①Z修廣用腳踢申請人、賈雷侮辱申請人、牛兵龍侮辱申請人,詢問筆錄及現(xiàn)場監(jiān)控未顯示有其他案件相關人員侮辱或毆打申請人的情形。根據(jù)申請人的申請,被申請人委托通許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,于2023927日對申請人進行傷情鑒定,并于20231011日出具申請人之損傷程度評價為輕微傷的鑒定意見。20231018日,通許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受理張亞杰的傷情鑒定,并于20231031日出具張亞杰之損傷程度評價為輕微傷的鑒定意見。根據(jù)申請人的申請,對申請人及張亞杰的傷情重新進行鑒定,開封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分別于2023113日至20231123日、20231228日至2024110日進行鑒定,鑒定意見為:申請人及張亞杰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。20231023日,被申請人經(jīng)批準延長辦案期限三十日。2024115日,被申請人本次行政案件涉案人員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:對賈雷以侮辱罰款400元、對牛兵龍以侮辱罰款500元、對張亞杰以毆打他人行政拘留八日并處罰款400元、對申請人以毆打他人行政拘留七日并處罰款300元、對賈修廣以毆打他人行政拘留四日。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均聽取相關人員的陳述和申辯,并對申請人的申辯復核。以上證據(jù)有申請人提供的證據(jù)材料及被申請人提交的卷宗材料載明,經(jīng)行政復議機構(gòu)審查屬實。

本機關認為:賈修廣用腳踢申請人,是親友之間因瑣事發(fā)生糾紛引起的,其他案件相關人員、在場證人的詢問筆錄及現(xiàn)場監(jiān)控視頻均能證明賈修廣有用腳踢申請人的行為,并沒有持續(xù)毆打申請人的行為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九十九條之規(guī)定,被申請人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,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。被申請人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(guī)定,對賈修廣以毆打他人行政拘留四日,該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鑿,適用依據(jù)正確,程序合法,內(nèi)容適當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第六十八條之規(guī)定,本機關決定:

維持2024115日被申請人對賈修廣作出的《行政處罰決定書》(通公罰決字202429。

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,可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(nèi)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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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分類: 行政復議專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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